對Uber 模式的懷疑

我一直對 Uber 模式 抱有懷疑的態度。所謂Uber 模式,或共享經濟,並不是新鮮事,說穿是C2C(即Customer to Customer)模式,準確一點說,是提供physical product/service 的 C2C,廿多年前的 eBay 已經做同樣的事。

共享經濟模式最大問題是,當規模很大,產品或服務的質素便不能保證。共享經濟模式要把用戶規模擴大,便要把產品或服務提供者規模按比例地擴大,例如Uber要把用戶規模擴大一百倍,她便要把司機隊伍擴大一百倍。因此,只要用戶規模一擴大,質素便不能保證,這個世界上根本沒有那麼多可以提供高質服務的司機。

另外,是成本控制的問題,和提供 digital product/service 的 C2C 不同 (例如 facebook、youtube等),提供 digital product/service 的 C2C平台的分發成本接近零,但共享經濟模式的服務提供者的成本(例如以每司機計)不會因戶規模擴大而減少。可以想像,即使Uber的用戶規模去到10億,這個成本問題仍然存在,而且只會越虧越多。假如 Uber 維持同一商業模式,即在車費中分成,惟有,一,增加車費,但這會嚴重影響用戶乘車的意慾,二,降低司機的薪金,但這會同時降低司機質素。

為什麼 eBay 會敗給 Amazon,正正是以上的原因,C2C (physical product/service的C2C) 與 B2C 的分野。C2C 可能一開始憑著輕資產迅速擴張,遠比 B2C 快,但當用戶規模很大,便會失控。B2C 雖然擴張相對較慢,而且需要很大的資本去建立,但當建立了很大規模,便形成很高的門檻。

共享乘車的解決方法一開始便應該是 B2C,建立一隊自動駕駛的車隊,可以想像一套運用自動駕駛的公共交通工具。其實,現在已經有,就是地鐵,但我們要建立更聰明的地鐵,並且不應局限在地面,而是要地底和天空也要有相對的自動化交通工具。

說了這麼久,我還沒提及法津和牌照的問題。

首先說一說香港的的士牌照,根據 wiki:

…惟1986年起,香港政府已停發新計程車牌照以控制計程車數量,從而減少交通擠塞及路面的空氣污染情況…

香港政府高調的打擊 Uber 在香港營運,因不合法。而不少人,尤其是IT行業人士,以共享經濟為名,說 Uber 應可合法營運。其實兩者的思路都有問題。

政府方面,第一,不跟中國政策走,當滴滴在中國營運是合法,反而Uber在香港營運是非法,完全是反國策而行,第二,合不合法是一個動態的東西,而不是靜態的東西,時代在變,今日非法,明日合法,不記得以前賭波是非法的嗎?現在是合法,賭波可以合法化,為何 Uber 不合法化?

IT行業人士方面,請不要掛起共享經濟的旗幟,無論 Uber 存在與否,的士牌照制度也應改變。

總結,法律應改變去迎合時代進步,但這不是為了共享經濟(基於上述原因,我不認為現在的共享經濟模式可持續地賺錢或生存),而是為了將來出現的新型自動化公共交通工具。